律师名字:罗一粟
执业律所:湖南绥之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303201610138574
执业年限:10年
个人简介:罗一粟律师毕业于湘潭大学法学院,系硕士研究生,2010年即通过司法考试,现为湖南绥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湘潭市律协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具备熟练司法执业技能、诚信专业、思维严谨、法律专业知识扎实曾于多本杂志上传学术文章;罗律师办事认真负责、办案经验丰富。自从业以来专注于民事纠纷领域,在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民间借贷、人身损害赔偿、合同纠纷领域具有大量成功案例,受到广大委托人信赖与高度评价,案件结束后与众多委托人成为好友。
罗律师基于对法律的信仰、律师职业的担当,全身心投入律师执业当中!从不敢怠慢任何一个案件,始终以维护当事人最大的合法权益作为原则,以提供全面、系统的法律服务为宗旨。灵活运用法学功底之优势与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办案过程中收到颇佳的效果。
业务领域:
一、劳动纠纷(劳动经济补偿:辞退、开除、工资下调时;双倍经济赔偿金;加班费、双倍工资差额、未缴欠缴社保;工伤认定、工伤赔偿)
二、婚姻家庭(诉讼离婚、协议离婚、婚姻继承、婚姻家庭、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遗嘱见证、遗产继承纠纷)
1、免费提供咨询离婚程序,分析各种因素,提供合理离婚方案,协助离婚证据搜集与保全等。
2、诉讼阶段:提供代理离婚诉讼全阶段优质服务。
三、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催收货款、违约抗辩、债权债务纠纷、合同违约、合同履行)
1、非诉讼阶段:提供起草、审查合同协议,协同商务会谈等。
2、诉讼阶段:追究违约方合同责任;为合同违约一方提供代理服务,以最合理方式促成纠纷的妥善解决。
郑重承诺:
1、免费分析案件法律关系及风险,应委托人请求出具详尽论证的法律意见书。2、依据案件具体情况,提供系统的纠纷解决方案。
执业律所:湖南绥之律师事务所执业证编号:14303201610138574
服务地区:湖南湘潭
联系地址:湘潭市岳塘区芙蓉大道188号金侨尚东区8楼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劳动经济补偿:辞退、开除、工资下调时;双倍经济赔偿金;加班费、双倍工资差额、未缴欠缴社保;工伤认定、工伤赔偿),婚姻家庭(诉讼离婚、协议离婚、婚姻继承、婚姻家庭、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遗嘱见证、遗产继承纠纷),借贷纠纷。
教育背景:本科—湘潭大学法学专业学士学位
硕士—湘潭大学法学专业硕士学位
担任的职务:现担任湘潭市律协劳动争议专业委员会委员
现担任湘潭市律协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曾担任湘潭市妇联特约调解员
获得的荣誉:
1.荣获“湘潭大学2011届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2.担任湘潭市律师协会第七届、第八届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3.荣获华律网2017-2018年度“华律网指导模范律师”荣誉称号
重要经验总结:郑重承诺:
1、免费分析案件法律关系及风险,应委托人请求出具详尽论证的法律意见书。2、依据案件具体情况,提供系统的纠纷解决方案。
媒体形象:罗一粟律师在华律网、律图、百度等多个法律咨询平台上被列为“优质回答”律师或“口碑律师”,并撰写大量专业文章普及法律知识;
罗一律律师在线咨询页面显示,已帮助过数万人,并获得大量好评。
行业贡献:罗一粟律师所在湖南绥之律师事务所系专业律师团队,能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罗一粟律师办案风格以“思维严谨”、“认真负责”著称。
罗一粟律师专注于民事纠纷领域,在劳动纠纷、民间借贷、婚姻家庭等领域有大量成功案例。
罗一粟律师在执业理念方面,始终坚持“维护当事人最大的合法权益”的原则,致力于提供全面、系统的法律服务。
部分成功案例展示:
案例1:劳动争议
[审理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湖南绥之律师事务所 罗一粟律师(本人)
[案情简介]
本案被申请人湘潭市岳塘区某幼稚园因劳动争议纠纷,委托本人代理
[承办过程]
本案申请人田某为当事人(即被申请人)所在园所的前任园长,双方在沟通协商调整工作岗位和薪酬待遇时发生矛盾,田某提出了本案劳动仲裁。
本案争议在于申请人田某是否具备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条件。本人作为被申请人的代理律师,审查申请人田某的起诉状和证据材料后,初步判断申请人的主张成立可能性较低:
从证据层面分析,申请人已于2023年9月6日向被申请人发送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显然为时过早,此时完全不具备单方面解除的条件,如果依据该文书来判断,则纯属劳动者在不满足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前提下仍然单方面解除合同。
此外,即便不以该通知书为准,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中完全不存在涉及解除劳动合同的内容,即便是双方沟通调岗降薪的相关证据也仅有打印件而非原件。
因此,本代理人拟定的方案是通过质证、法庭询问等方式确认双方在本案中所作出的全部法律行为。在确认被申请人始终未有向申请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这一事实后,仲裁委已无从裁决支持经济补偿金。
[审判结果]
1.胜诉(仲裁裁决书,已生效)
2.劳动仲裁委裁决驳回申请人方某的仲裁请求
案例2:
离婚纠纷
[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委托代理人]
湖南绥之律师事务所 罗一粟律师(本人)
[案情简介]
本案原告洪某系女性,与男方颜某感情破裂,洪某意图通过诉讼离婚并争取抚养权,特委托本人代理。
作为离婚诉讼代理人第一要务是端正自己的思想,既然接受当事人的委托,那么断不能再考虑劝和等内容,应当按照当事人的授权积极主张财产权利并促成婚姻关系解除。
[承办过程]
诉讼离婚案件需要根据庭审状况临时判断采取的策略,如另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那么极大可能存在第二次诉讼,那么重点应当在本次诉讼中固定好有利于己方当事人的财产及争取抚养权的证据。因为离婚诉讼绝大多数当事人不会对不允许离婚的判决书上诉(维持可能性大),因此该此诉讼判决书将成为生效的法律文书,极为重要。
而在本案前半部分,本人也做了两手准备,采取了前述策略,先使对方当事人自认了我方证据中关于有利于抚养权争取的事实。又利用对方也想争取抚养权的心理设问其工资,成功地以该工资数额确认了抚养费金额。
最终,为了节约当事人时间避免诉累,本代理人也尽力为当事人促成在本次诉讼中一次性判决离婚。在辩论阶段本人采取了心理战的策略,告知对方当事人“即便男方坚决不同意离婚,我方也已经做好了六个月后再次诉讼的充分心理准备”。一举击溃对方心理防线,改口同意离婚,并在法院判决离婚后,并未上诉。
[审判结果]
1.胜诉。
2.法院判决双方当事人离婚,并由女方洪某抚养双方女儿,男方颜某承担相应抚养费。
案例3: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原告委托代理人]
湖南绥之律师事务所 罗一粟律师(本人)
[案情简介]
本案起源于一起离婚纠纷,男方父母龙某湖、蒋某珍在结婚后为儿子、儿媳顺利进行婚礼等因素。转账248000元给儿子、儿媳,现儿子、儿媳离婚,男方父母通过诉讼追索上述款项,特委托本人代理。
[承办过程]
该案件属于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为要求认定二被告对二原告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连带承担返还责任。接手案件后,本代理人很明显地发现这是男方父母因儿子、儿媳离婚事宜,为了给家庭挽回经济损失所作出的无奈举措。本案诉讼难度颇大,诉讼时间处于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相关的司法解释之后,是否能成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具有诉讼风险,告知当事人后,当事人当即表示理解,授权给本人放手一搏。
民间借贷纠纷作为原告方的举证要点有二,一为关于借贷合意的举证,二为关于付款事实的举证。根据前述司法解释,夫妻大额举债目前属于共债共签的认定方式,本案中仅有男方向其父母出具的借条显然缺乏女方对借款的意思表示。本人携当事人到当时进行转账操作的银行进行了调查,发现男方父母(二委托人)是通过银行支取现金后,由儿子、儿媳新开银行账户,进行的转存操作。那么至此,付款事实的内容已经完成部分举证。而借贷合意方面,诉讼中本人提出了三点理由:一、银行工作人员证明当时龙某湖(男方父亲)“自称”为借款给儿子、儿媳;二、取款、转存均在十分钟内完成,而被告儿媳谎称不在场,存在虚假陈述可能性;三、男方在此之后的几天内花费十余万购买车辆一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据司法解释规定,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不论是夫妻双方共同举债,还是一方个人举债,都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审判结果]
1.胜诉。
2.法院判决二被告对二原告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归还二当事人24.8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